首页
请登录
会员注册
协会概况
协会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成员
理事单位
协会章程
大事记
会员介绍
政策法规
最新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动态
行业信息
相关新闻
统计数据
活动通知
航保指数
欢迎来到航运保险协会!
注册管理平台
请登录
会员注册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成员
理事单位
协会章程
大事记
会员介绍
政策法规
最新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动态
行业信息
相关新闻
统计数据
活动通知
航保指数
活动通知
主页
>
活动通知
2021/6/8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2017/4/5
关于协会申报第三届“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公示
2017/2/26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公示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末页
活动通知
活动通知
联系方式丨CONTACT
电话:021-63218866
传真:021-63218866
邮箱:
data@sh-imi.org
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270号4楼
会员注册
所属公司
姓
名
女士
先生
用户名
登录密码
确认密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航运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Marine Insurance,缩写SIM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航运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航运保险业务的公司、与航运保险业相关的营业性机构、代表机构,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发挥行业与政府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航运保险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展 。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派出机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270号4楼东单元。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航运保险业利益,代表行业加强与政府机关及航运经济领域其他组织、协会的沟通与联系,努力营造有利航运保险业务开拓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二)开展与国际航运保险组织之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服务网络的建设; (三)开展航运保险实务研究,推动航运保险条款的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制定行业指导费率,引导行业有序竞争。 (四)致力于航运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对航运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组织航运保险类相关专业资格并颁发证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五)提供航运保险领域中包括经纪人、检验人、律师在内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支持信息,提高行业专业水平,促进航运保险服务改革与创新;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航运保险行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七)开展航运保险业的调查、统计、研究,并向会员提供行业统计和业务信息资料,组织会员间行业交流与相关论坛; (八)提供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有关航运保险事宜的争议解决机制; (九)根据决议和规定,表彰奖励为发展航运保险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和个人做出相应的处分; (十)接受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调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培训、统计调研、编辑出版有关业内刊物、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分为会员与准会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航运保险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营业性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递交公司章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复及其颁发的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陈述发展航运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在公司宣传材料、业务文件中使用协会LOGO并标明是协会会员身份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航运保险业的声誉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会工作,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其它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准会员的入会条件及程序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各类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权利和义务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上述批准文件和登记证的复印件,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成为本会准会员。准会员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1、准会员有权向本会陈述发展航运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 2、准会员有权参加除理事会议等以外的本会所举办的其他活动; 3、准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准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有关规定; 2、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3、自觉维护航运保险业的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4、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修改协会章程的决议及决定本会终止的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任期四年。理事会由十五名理事组成,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中国)保险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为当然理事单位。其余四名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当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有关单位的申请入会及退会; (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五)根据本会负责人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审查经费的收支情况及通过协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由五名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由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派,于理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同意以上协议,提交
登录
账号
密码
会员注册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