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第一条 海上保险定义
原文: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译文:
海上保险契约是保险人答应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也就是由于从事海上冒险(海上运务)所发生的损失,按约定承保的范围和险别负责赔偿的契约。
本条是说明海上保险的定义。定义中的主要点,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了险,保险人答应承保。在承保期间投保标的物受到了海上损坏或灭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海上保险契约就是一个赔偿的契约。条文中指明标的物受到损失或灭失是由于从事海上运务发生的,按照这个字面解释,凡不是海上运货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在海上保险契约范围之内。其实不然。海上保险契约,按照双方的协议也可以承保海陆联运,由海运转到陆运过程中,在陆运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包括在内。本法第二条就是关于这种海陆联运发生风险的规定。
一般讲起来,标的物受到了损失,是关于标的物全部灭失或局部受到损坏的统称,其实“损失”这二个字包括损坏和灭失两种不同的情况。因为海上运货途中对于标的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全部灭失也可能是局部损坏,因为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于索赔的程序或计算的方法也不同,因此在学习海上保险的时候,对笼统损失一词应该划分为:“灭失”,它是指标的物全部灭失而言;“损坏”是指标的物局部损坏而言,笼统叫做损失就无法分明实际受损的情况。海上保险是一个赔偿的契约,原则上是这样,但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物价涨落不同,投保时的价格与受到灭失或损坏时的价格有所不同,保险人赔偿的数额是以保单上的数额为准,但在受损时的市价、货价高涨时,发生赔不足的现象。货物市价跌落时,所赔的金额超过了市价的数额,被保险人受到了额外的收获。这样看起来,海上保险并不是一个真正赔偿的契约。
所谓赔偿契约,首先要有灭失或损坏,如果标的物在承保期间未曾受到任何灭失或损坏,就谈不到赔偿。
海上保险契约的对象是船舶、货物和运费,因为对象的不同,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契约按不同的保险种类制订不同的内容,纵然在同一种类的保险契约也因为被保险人所需要的保险范围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承保货物的险别沿袭资本国家的作法有下列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2)水渍险(With Average)(W.A.);
(3)一切险(All Risks)。
对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Time Policy)或航程保险(Voyage Policy也叫:Trip Policy),运费保险也分为定期保险(Time Policy)或航程保险(Voyage or Trip Policy)。承保船舶定期险现在仅用船体险(Hull)一种,但在承保船舶方面国外的定期保险种类分下列五种:
(1)船体险(Hull);
(2)单独海损赔超额(F. P. A. Excess——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3)单独海损绝对不赔(F.P.A.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Absolutely);
(4)任何损坏绝对不赔(F.O.D., Free of Damage Absolutely);
(5)只赔完全灭失(T.L.O., Total loss Only)。
船体航程保险有两种险别:
(1)全损险(Hull);
(2)单独海损绝对不赔偿(F.P.A.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Absolutely)。
海上保险的意义并不是限指在海上,也包括在河上、江上,湖泊上或者其它水域的场所发生的事故,均应包括在海上保险范围之内。另外海上保险契约是经过被保险人,按照自已的需要或货物的本质进行选择不同的险别,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单方签发保单并不须被保险人签署。此种作法的保险契约正像提单的缮发一样,仅由承运人签署,不必双方签字的情况。
船舶投保险别还有:
(1)渔轮险(Fishing Vessels);
(2)游艇险(Yacht Risks);
(3)快艇险(Speed boat Risks);
(4)船舶费用险(Disbursement);
(5)造船险(Builders Risks);
(6)港口险(Port Risks);
(7)战争险(War Risks);
(8)运煤险(Coal Risks);
(9)运谷险(Corn Risks);
(10)运面粉险(Flour Risks);
(11)运麻险(Jute Risks);
(12)运橡胶险(Rubber Risks);
(13)运砂糖险(Raw Sugar Risks);
(14)运木材险(Timber Risks);
(15)运冻肉险(Frozen Meat Risks);
(16)集装箱险(Container Risks);
(17)赌博险(P.P.I.—Policy Proves Interest)(F.I.A—Full Interest Admitted)。
上开每种险别除去赌博险外,也包括船方选定的特殊条款(Owner Clauses)构成保险单的附件。
2. Mixed sea and land risks.
第二条 水陆混合风险
原文:(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s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
(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 but, except as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
译文:(1)海上保险契约可以用明文规定或者按照商业习惯,扩大承保的范围。凡是被保险人投保与海程有关的内河或陆地所遇的风险,均得受该契约的保障。
(2)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类似海事冒险的其他冒险时,对于持有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单,均得援用本法规定。除去本条的规定外,本法不能改变或影响其他保险契约的法律规定,而只能引用到本法明指的海上保险契约。
(1)商业在发展,保险范围在扩大,尤其国际贸易。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之一方,卖方的生产机器厂或者买方的生产单位所在地并不一定在沿海港口,很有可能生产的厂房和使用单位远离港口深在内地,因此发货与收货的地点,除去海洋运送以外还由陆地运送方能完成国际贸易。因而海上保险除去海上运送之外还要借助陆地运送,所以海上保险的范围也跟着形势的发展,包括陆地运送,标的物受到的损失也可能在随地运送途中发生的。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互通有无的一种措施,例如澳洲的羊毛和埃及的棉花,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的谷物,我国的桐油或其它货物遍销全球。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按照买卖双方的买卖契约,进行承保。例如澳洲的羊毛,由羊身上剪毛就开始承保,经过包装,由牧场运至港口,经过海上运送到达买方国家所在港口,并经公路,汽车或者火车运到买方的工厂,这一过程是水陆联运,保险公司承保本条规定的海陆混合风险。近年来,空运货物频繁,飞机由牧场直运工厂,此项空运货物保险也属于海上保险的范围。
埃及的棉花由摘棉时开始承保,一直保到运到买方的工厂,上述羊毛与棉花承保的范围,出卖人与买收人预先签定了买卖契约。出卖人为了保证履行契约,对羊毛或棉花的产量预防自然灾害可能受到的减产减量,也可以在剪毛或摘棉之前预防产量受到损失或者减量进行投保。此项保险与海上运送毫无关系,也是属于海上保险的业务范围之内。
海陆混合保险在海陆联运交接的地点或者港口,一定要在保单中写明,因为发货的地点或收货的地点可以经过不同的港口交接运送,例如:日本的货物到英国交货,一定要注明日本发货的港口和英国收货的港口,也还要说明由日本到英国的航线水陆交接的港口。因为日本到英国的航线可以经过苏伊士运河,也可以经过非洲的好望角;也可以经过苏伊士运河经过意大利的热那亚转由火车运送到法国港口的凯雷,再经过英国海峡水运驶入泰晤士河到达伦敦;也可以由船舶经苏伊士运河经过地中海直航伦敦交货;也可以船舶直航到英国的南安普顿港口经火车转运至伦敦。运送的路线一经决定不能变更,记明于保单内不能任意改变。
海陆混合保险,一般适用于货物保险,不适用船舶保险。在货物保险中,运送条款内定为仓库至仓库条款,就是把海陆联运将海运和陆运发生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保。
(2)船体保险在承保造船险的时候,可归纳于本条承保的范围,因为造船由安放龙骨时开始承保。安放龙骨时是在陆地上,至船体形成下水时,脱离陆地。船舶建造完成是在海上交船,因此造船险由安放龙骨起至交船时止。在交之前还要试航均在海上,也是海陆混合的保险。
承保造船保单的格式都由双方自由选择。造船厂自愿将造船险列入海上保险范围之内,并采用海上保险保单内记载的文字选用海上保险的保单格式。如果不采用海上保险保单的格式就不能享有海上保险的权利义务。在造船期间发生事故或造船受到挫折也能根据本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造船险投保的标的物是船体和在造船进行中的物料或零件,无论此项物料或零件放在码头上或者放在囤船上,以及放在驳船上均在承保的范围之内。但船厂的车间或厂方因造船受到的损失不在承保的范围。
按照上述说明,对于造船险按照本条的规定采用保单格式必须以海上保险的保单格式为准。这种外形的严格仅限于造船险。本条的规定不能改变和影响其它保险契约的法律规定,而只能引用到本法明指的海上保险契约。
造船险期间不限于在一年之内交船,超过一年期间,不能投保定期保险,而只能投保航程险。
魏文达(1905—1994)。1934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赴英国特许保险学会进修海商法。曾任东吴大学教授、大夏大学教授、上海海鹰轮船公司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五洲理算师事务所理算师等职。1959年原交通部在上海组建上海海运学院,魏文达与胞兄魏文翰一同进入上海海运学院讲授海商法,后任海商法研究室主任等职。兼任中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航海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总干事等职。1978年上海海运学院恢复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为首批定职的唯一一位教授。1979年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主要著作有《海商法》《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解释(约克—安特华普规则)》《英国一九〇六年海上保险法解释》,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初版海商法相关词条。
本次文献重刊工作,首先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鄢子涵、张裕婷将扫描件转换为电子文件,硕士研究生韩颖慧、李泾硕、李毅、龙晓怡、卢骁扬、宋小龙、韦倚萱、朱梦娇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字校对,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副教授根据海上保险法学科的发展等情况,再次进行了校对。《上海保险》杂志原件由孙思琪副教授提供。除勘正一些明显的手民误植等错误外,本次重刊最大程度保留了魏文达教授行文的原貌。
来源: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